由于民非企业系公益性组织,且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,该类组织的出资在本质上属于向社会捐赠,对于已投入的资产不享有立法人财产权,且投入的财产归属于社会而非出资人,故出资人对于民非组织的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。结合目前各地*的审判实践看,通常*也不认为民非企业具有所谓的“股权”,因此,民非企业如果希望对外转让股权的愿望,在实践中基本是不可能的。
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股权转让?为什么?
1、民非企业不是是公司,不具有盈利性,也就不存在“股权”。既然不存在股权,那也就不存在股权转让;
2、现实中,很多民非企业的投资人将民非企业转让给了他人,**层面也认可该等转让的效力。但通常是把该等转让视为财产转让,而非股权转让;
3、在民非企业转让时一个重要环节是到门等登记部门、审批部门办理出资人的变更登记。对此,通常需要提前沟通,以防止受阻。
民办非企业收购条件:
1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;
2、有规范的名称、必要的组织机构;
3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;
4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,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,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,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(事)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);
5、有必要的场所。
、教育、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,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、教育行政部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**行政部门许可证后,再到同级门办理登记。
民非企业变更登记:
1、许可依据: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。
2、许可程序:
(1)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;
(2)申请人向原登记门提出变更申请;
(3)门核查、做出决定;
3、许可期限: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;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变更手续。
民非企业提交材料:
(1)登记申请书;
(2)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;
(3)场地使用权;
(4)报告;
(5)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、明;
(6)章程草案,其中内容包括名称、住所,宗旨和业务范围,组织管理制度,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程序,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,章程的修改程序,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,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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